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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侯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自报名),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李家河乡车子口村*组***号,2011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至6日,被告人侯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市场侧闸门的电房门口处,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参与开设赌场,其中侯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同月6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侯某及参赌人员舒江某等人抓获,当场起获赌具扑克牌1副、桌台1张和塑料凳5张,从侯某处起获涉案赌资2520元,在参赌人员舒江某等人处起获涉案赌资3123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桌台1张和塑料凳5张,予以没收并销毁;从侯某处扣押的赌资2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敏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