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郝成飞与陈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成飞,陈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郝成飞。被告陈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成飞与被告陈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成飞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