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凤羽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凤羽,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羽,女,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法定代表人:李英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凤羽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凤羽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的丈夫边玉文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一年,2013年4月29日,边玉文下夜班乘坐被申请人的通勤车回家,当晚通勤司机没有在通勤站点停车,而是绕了较远的地方停车,因此边玉文比平常多走了一段回家的路,故被申请人司机的绕道行为与边玉文在回家路上被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有着无可推卸的责任。(二)再审申请人的丈夫边玉文在被被申请人招用时已满60周岁,被申请人对此明知,故被申请人属于非法用工,其对边玉文的死亡应负赔偿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再审本案并判令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王凤羽的丈夫边玉文与被申请人恒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边玉文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到恒威公司工作,工种为上料工,月工资为1500元。但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边玉文于2011年1月开始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到恒威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并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边玉文与被申请人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故再审申请人王凤羽要求确认边玉文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凤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凤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伟代理审判员 郝 佳代理审判员 刘丙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