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宁波顺益特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隆达五金拉丝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顺益特钢有限公司,慈溪市隆达五金拉丝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28号原告:宁波顺益特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隆达五金拉丝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顺益特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隆达五金拉丝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