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詹朝锋与被上诉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朝锋,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民终字第3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詹朝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万云,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詹朝锋与被上诉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詹朝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云,被上诉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于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詹朝锋于1994年7月进入原洛阳铜加工厂工作,双方于1996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洛阳铜加工厂改制后,詹朝锋与改制后的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日、2006年4月1日、2009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10年8月,詹朝锋被委派到厦门中铝洛铜百路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由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为詹朝锋发放工资。2012年12月起,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停发了詹朝锋工资。2013年3月14日,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下发《关于解除陈超等二十八名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中铝洛铜人字(2013)17号),以詹朝锋于2013年2月28日前累计旷工30天以上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另查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对派往厦门中铝洛铜百路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派往、期间的的相关待遇及调回本部工作均无书面协议,对派往技术人员也无相关沟通和考核。原审法院认为:詹朝锋称其旷工系因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并提交了一份与同事张颜的工资发放表对比,詹朝锋提交的证据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无关联性,不足以证实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故对詹朝锋所述被迫旷工,不予采信;对詹朝锋要求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7200元和克扣考核工资20115.7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詹朝锋要求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58000元,但未举证证明其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付出劳动,故对詹朝锋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成立,詹朝锋庭审中提交的《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条例》为2004年3月23日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制,与其提交的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环保易切削铜合金产业化技术开发》项目不车皮铸锭挤压试验方案(六)、(七)非同一主体,双方无关联性。詹朝锋亦未能提供其加班和项目成果奖的其它证明材料,故詹朝锋要求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及项目成果奖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詹朝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要求詹朝锋返还领取的工资67378.86元及补偿垫付的“五险一金”22966.06元属于追偿行为,超出了劳动争议纠纷范围,故对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詹朝锋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詹朝锋负担。宣判后,詹朝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克扣詹朝锋的工资,事实如此,铁证如山,不容质疑。一审庭审中詹朝锋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都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考勤表和工资单,考勤表上有詹朝锋出勤记录,而工资表上却如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样“从2012年11月分起到2012年12月,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就扣发了詹朝锋的工资”。在认为部分“以同事张颜工资发放表对比无关联性,不足以证实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詹朝锋既然上了班,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有什么理由要停发詹朝锋的工资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违约在先,又有什么理由解除詹朝锋的劳动合同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依其强势地位,违法解除与詹朝锋的劳动合同,是极大侵害詹朝锋的权益,理应得到纠正。2、解除与詹朝锋的劳动合同无效,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无视詹朝锋的合法权益,工作期间长期不与詹朝锋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詹朝锋亦不知情,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在审理查明中说2009年所签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白纸黑字,试问合同中哪来的无固定期限,一句话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抹杀的干干净净,天道不公呀。也亦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还詹朝锋一个公道。解除詹朝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在程序上对詹朝锋也无法律约束力。更何况在实体上的效力从何来来呢根据法律规定,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应双倍对詹朝锋给予补偿。现詹朝锋只要了一倍,还得不到一审法院的支持,那么让詹朝锋如何做是好呢3、詹朝锋要求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58000元,由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本质上,詹朝锋仍是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加之詹朝锋工作期间不发放工资,无法使詹朝锋在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单位继续工作,就算不给劳动报酬,于情于法也应该发放生活费吧。总不至于令詹朝锋饿毙吧。4、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没有制订出新的奖励条例出来,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一直沿用其条例,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也拿不出废除奖励条例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非同一主体,另詹朝锋维权无门。综上,请求:1、撤销对詹朝锋的判决,改判支持詹朝锋在一审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解除其与詹朝锋之间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2、诉讼费用由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辩称:詹朝锋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根本不值一驳,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詹朝锋的请求,维护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除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技术科2012年11月、12月员工考勤卡,考勤卡有考勤员李英及负责人游金阁签字,显示詹朝锋累计旷工32天。本院认为: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卡显示,詹朝锋2个月累计旷工32天,该考勤卡有相关负责考勤人员签字,本院予以采纳。詹朝锋旷工事实清楚,原审对詹朝锋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詹朝锋诉称系因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被迫旷工,并提交了一份与同事张颜的工资发放表对比,因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詹朝锋称被迫旷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此,詹朝锋主张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7200元及克扣考核工资20115.73元,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詹朝锋主张的劳动报酬58000元、加班费及项目成果奖20万元问题。詹朝锋因旷工未向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已与詹朝锋解除了劳动关系,詹朝锋主张劳动报酬,于法无据;詹朝锋提交的《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条例》为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制,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非同一主体,且詹朝锋也没有提供加班和应当获得项目成果奖的相关证据,詹朝锋要求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及项目成果奖20万元,证据不充分。故原审对詹朝锋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詹朝锋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詹朝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吴健莉审判员 黄义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