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义忠与黄金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忠,黄金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0-4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忠,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三里镇被执行人:黄金斗,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12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金斗的配偶曹素清在中国农业银行三里分理处的存款110000元,现因需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斗的配偶曹素清在中国农业银行三里分理处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