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长持与郑思增、檀积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持,郑思增,檀积斌,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刘长持,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思增,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檀积斌,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凤埔乡凤埔村。法定代表人苏自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持与被告郑思增、檀积斌、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元3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