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左桂双与孔德仲身体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学,柳广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柳玉学。被执行人柳广村。本院在执行柳玉学与柳广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广村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广村工资收入153,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