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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左桂双与孔德仲身体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学,柳广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柳玉学。被执行人柳广村。本院在执行柳玉学与柳广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广村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广村工资收入153,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