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10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10-19
案件名称
王璐、洪昕与陈志群、宋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璐;洪昕;陈志群;宋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洪昕,男,193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陈志群,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宋翠,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王璐、洪昕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志群、宋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2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借款人陈志群、宋翠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整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因义务人陈志群、宋翠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王璐、洪昕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群、宋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银行等26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陈志群名下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账户,上述账户在查询当日余额分别为1.3元、365.51元、13.38元。另查得被执行人陈志群名下有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志群、宋翠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位于沧源路的房产一处,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在先查封,目前本案暂无法处置。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29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