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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井挹泳与井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挹泳,井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井挹泳。被执行人井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井挹泳诉被执行人井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井挹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井挹泳与被执行人井义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