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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新、李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新,李辉,李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127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传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被告:王国新,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辉,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士国,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新、李辉、李士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