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万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陈万,张雪梅,郑文,毛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负责人:罗建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万,男。被执行人:张雪梅,女。被执行人:郑文,男。被执行人:毛池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万、张雪梅、郑文、毛池树的存款80752.66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万、张雪梅、郑文、毛池树的收入80752.66元。三、如被执行人陈万、张雪梅、郑文、毛池树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万、张雪梅、郑文、毛池树价值80752.6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