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与顾芬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顾芬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阳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顾才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芬英。上诉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芬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