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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二撤仲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程亚洲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程亚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二撤仲字第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文峰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冠,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建华、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亚洲。申请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亚洲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4)第42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4日自愿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