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屠世庆与沈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892-1号申请执行人:屠世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定芳,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334号屠世庆诉沈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定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定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屠世庆人民币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8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