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