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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