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乔辉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蒲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乔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4)蒲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蒲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2月13日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乔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蒲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罪犯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冰毒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行政法规,吸食冰毒,蒲城县公安局以蒲公(刑)行罚决字(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乔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本院认为,罪犯乔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蒲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乔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乔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维人民陪审员 王文社人民陪审员 蔡普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