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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雷宗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章,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雷宗浩,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雷宗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