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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郭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19-1号移送机关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某。关于郭某罚金一案,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友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罚金7000.00元。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4)友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7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