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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潘伟峰与王荣彦、王建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峰,王荣彦,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潘伟峰,男,1975年8月1日出生。被告王荣彦,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王建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峰诉被告王荣彦、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伟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董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