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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余后朋与钱磊,钱颖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后朋,钱磊,钱颖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余后朋,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钱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钱颖修,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磊、钱颍修的银行存款11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嘉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