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罗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路。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罗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罗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