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谭同喜与西安市大洋汇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同喜,西安市大洋汇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谭同喜,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洋汇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子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4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洋汇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洋汇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