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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吴信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吴信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信勇,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信勇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信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