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尚某甲、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尚某甲,尚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920-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尚某甲,女,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尚某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宋某某与尚某甲、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