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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蒋利平与许冲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利平,许冲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蒋利平,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冲安,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2014)甬慈商初字第1282号蒋利平与许冲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利平尚有4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50元、执行费66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