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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小琴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70号被执行人杨小琴。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小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杨小琴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琴缴纳罚金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小琴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