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杜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杜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锋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