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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凤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凤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24号罪犯李凤仙,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大学文化,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了(2011)棱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凤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11日入监服刑。2013年11月1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凤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凤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日,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