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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文甲诉文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甲,文彪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民初字第24号原告文甲,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任海军,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彪,男,土家族。原告文甲诉被告文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海军、被告文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甲诉称,2010年9月1日,原、被告协议由被告包工包料为原告修建房屋两层,原告按4期支付被告的建房工程款。可被告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在修建第一层房屋的过程中就出现基础下沉,墙面砖块多处开裂,板面墙角下移,板面3处开裂,已变成危房,根本无法居住,现被告既不退还原告之前所支付的5万元预付建房款,也不让原告另外请师傅来修建,并把门锁上,不让原告管理已修建的房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判决被告停止施工,不再为原告修建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文甲提交的证据:1、文甲的户籍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2、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书、收条。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及被告领取5万元建房款的事实。3、照片4张。拟证明被告为原告修建的房屋钢筋外露,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被告文彪辩称,原告起诉状上讲的不属实,他们是想不付钱就住房子,建房时原告的母亲一直陪同在场,不存在偷工减料,也不存在楼板断裂。被告文彪未在举证期内未提交的证据:本院依职权现场勘验照片5页11张。证明了发生争议的房屋并未存在基础下沉,板面开裂的现象。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鉴订建房合同,原告将坐于本县土地坳镇关怀村力先组砖(空心水泥砖)混结构一栋承包给被告修建,合同约定:房屋一栋两层,甲方(原告)愿包给乙方修建,包工包料。(1)桩洞浑4米(4米以下由甲方负贵),桩大60×60公分,桩的圈筋20×20,地圈梁20×30公分,大材16平方厘米;(2)修建房子两大间、四小间、两层、楼梯右内、底层柱子9棵、大材14平方厘米;(3)板钢筋14×14公分,板厚10公分;(4)打板时露筋由乙方负责;(5)门窗由乙方安好;(6)第二层前面挑1米,搞一个卫生间;(7)甲方以4次付钱方式付给乙方,第一次10000元,第二次40000元,第三次10000元,第四次付清;(8)甲方给乙方以板面平方计算(一平方米445元)实际计算;(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保质保量完成,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可以在中途不付钱;(10)甲乙双方以签字之日起生效。被告现以领到建房款50000元。大约在2011年10月,第一层房层板面完工,被告找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认为基础下沉,板面撕裂,房屋质量不合格,不要被告继续修第二层房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以其诉称理由向本院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同书》、现场照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照片以及本院现场勘验的照片均无法证明该争议房屋属危房,原告亦未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的证明,证明该争议房屋属危房,故原告请求辙销原、被告所签订的建房合同;被告停止施工,不再为原告建房,证据不充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文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正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