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沈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72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玉琳,唐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互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