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桂群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德龙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桂群,白山市德龙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邢桂群,女,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德龙畜业有限公司,住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明龙,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邢桂群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德龙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8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执字第6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张洪革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