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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03号罪犯张雷,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五大连池监狱服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2011)阿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雷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罪犯张雷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1)哈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雷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