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鲁明。被告: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银木。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长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