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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世群与申请人王远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特35号申请人黄世群,工人。申请人王远飞,工人。申请人黄世群与申请人王远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6月下旬至8月底,申请人黄世群在申请人王远飞承包的位于十堰市大洋五洲C区2号楼工地做外墙粉刷,双方约定劳务费每天260元,完工后申请人王远飞已支付申请人黄世群劳务费11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2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王远飞于2015年2月4日前支付申请人黄世群劳务费58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世群与申请人王远飞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