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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小军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216号罪犯龙小军,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8)西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龙小军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小军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龙小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