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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嵊嵊执民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刘跃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文平,刘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嵊嵊执民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被执行人刘跃华。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舟嵊嵊执民字第4-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跃华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的账号为62×××74中存款3372.4元,现被执行人刘跃华已履行执行标的款3322.4元及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无需再冻结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除对被执行人刘跃华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的账号为62×××74中存款3372.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遵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