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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凤菊与李季秋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菊,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季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凤菊与李季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