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蒋鹏、邓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鹏,邓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慈利县金穗商业街7-112-114。负责人徐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旭雯,女,1984年9月22日生。被告蒋鹏,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邓宝林,女,1988年6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鹏、邓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还清全部贷款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总计1270元,由原告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谋斌审 判 员 滕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芳喆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