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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俞建华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660号申请执行人俞建华,系如皋市建筑机械出租服务部业主。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俞建华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46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执行费300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多家外地法院均有较多案件,本院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的汽车三辆及位于如皋市长江镇海港新城除已预告登记外的所有房产。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