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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万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万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54号罪犯刘万国,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中文化,现于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了(2013)让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万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2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万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万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日。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