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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与上海奋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煜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上海奋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煜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菊珍,阮德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李建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奋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何菊珍,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煜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丽灵,经理。被执行人何菊珍,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阮德其,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奋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泽公司)、上海煜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腾公司)、何菊珍、阮德其(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5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煜腾公司坐落于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室房屋,目前正于第一查封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协商进行拍卖,因拍卖变现需一段时间,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823,60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倪圣明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