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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胜、张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某胜,张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某胜被执行人张某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胜、张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作做工作,被执行人李某胜做了每个月偿还1500元直至履行完毕的履行计划,至今被执行人李桂胜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