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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军兵、王良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兵,王良高,林立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西场镇民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梁振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国斌,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一峰,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王军兵,农民。被告:王良高,农民。被告:林立富,农民。委托代理人:莫柳茂,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兵、王良高、林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8元,撤诉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广西合浦县粤桂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振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