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福建方园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方园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方园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7473-6。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焕,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15622007-7。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方园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闽民终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720000.00元及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 征 元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发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