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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4.371熊章海申请肖件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章海,肖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熊章海,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件文,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熊章诲与被执行人肖件文借仈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结案较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弟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