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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于梦桐与朱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梦桐,朱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175号原告于梦桐。被告朱伟。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梦桐与被告朱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梦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梦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梦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梦桐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