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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延龙与伍维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龙,伍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97-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伍维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伍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维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维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伍维明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4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