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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永来与郑会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来,郑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138号申请人张永来。被执行���郑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来与被执行人郑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