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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乃明与被执行人刘延荣土地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明,刘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乃明。被执行人刘延荣。申请执行人李乃明与被执行人刘延荣土地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中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0)白山民二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土地,申请执行人给付1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执字第2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张洪革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